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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1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经验借鉴1.1.1 日本支持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政策

获取海外矿产资源是日本《资源综合确保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为实现能源安全稳定的供给,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能源基本规划》制定了《资源保障指南》,规定ZF及承担资源金融制度的新政策金融机构要按照该指南的要求来共同保障和推进资源综合保障战略,对日本矿业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开发权益的获得进行支援。

按照指南的要求,日本将海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分为七个阶段,制定了一套由14个部门联动运作的海外矿产资源无缝支援体制。这项体制是日本ZF推进其《资源综合保障战略》的具体实施措施,日本经济产业省和财务省作为日本ZF的具体实施代表在幕后主导,具体的参与部门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面的四个厅局,即省资源能源厅、省贸易经济合作局、省制造产业局、产业技术环境局。

1.1.2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支援体系(1)各支援主体间的关系

在日本,具体行使对矿业企业支援工作的实施主体是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以下简称JOGMEC)、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以下简称JBIC)、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以下简称NEXI)、日本国际合作组织(以下简称JICA)等四个独立行政法人机构(相当于我国有独立法人的企业)。ZF部门和各个实施机构的关系如下图:

图表1:日本海外矿产资源无缝开发体制下各个主体间的关系

ZF部门:与具体实施机构相互分工配合,从早期草根勘查、详细地质调查、税收优惠、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加工、矿渣回收处理、回收技术开发、融资贷款、补助金申请、债务担保、矿山生产技术、到人员培训等,在矿业运作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实行无缝隙的支援。

国际合作组织(JICA):主要负责技术调研开发、人员培训、组织研修班、派遣专家、合作标准制定等工作,这些工作在矿业活动的生命周期中出现在头尾阶段。在开头阶段,日本利用这些技术优势与资源国进行合作,资源外交,为资源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矿山周边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结尾还是需要这些援助工作,尽量与资源国展开各个领域内的可能的合作,即有助于日本获得资源国的信赖,也有助于获得资源国的矿产资源。

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在矿业运作的七个阶段中是一个贯穿始终的主要角色,主要负责地质调查、融资、债务担保等核心支援工作,但最发挥作用的还是在前期草根勘查阶段,ZF拨款由该机构主导海外大范围地质调查工作,在取得勘查成果后,该机构会逐步退出,利用勘查补助金等各种金融财政税收优惠手段吸引日本矿业企业介入矿业项目中进行详细勘查。而该机构在企业获利后与企业按比例分享受矿业经营所得。

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主要负责融资、债务担保等业务,在遇到有前景的大规模矿业勘查开发项目时,日本ZF也通过该机构直接出资。

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主要负责贸易保险、资源能源综合保险、海事保险、海外投资损失保险等各种海外矿业投资损失的保险业务。但该机构也只是一个中间机构,因为日本经济产业省会对其与日本企业签定的保险合同进行再保险,企业交保险金给该机构,而该机构上交保险金给日本ZF。当日本民间金融机构提供日元贷款给外国矿业公司或外国ZF进行对日本有利的矿产资源开发时,或当日本矿业公司到海外去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时,一旦出现人力不可抗的意外损失,日本经济产业省先进赔付给贸易保险公司(NEXI),NEXI再根据合同比例赔付给受损日本公司。

(2)各运作个阶段的支援主体1) 两国关系构筑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合作局技术合作课、日本国际合作组织(JICA)。

这一阶段所要进行的工作,首先是由矿业企业和日本外务省共同选定重要的资源国,由外务省对重要的资源国采取资源外交政策。建立友好的外交关系以后,日本与该资源国建立开发规划调查型技术合作,具体包括对资源国进行地质调查、初期矿产资源探查、对资源国的矿业法等体制进行调研,同时,向该国派遣专家及组织研修班,进行本地人材的培育。

2) 草根勘查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资源能源厅矿产资源课和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地质调查综合中心。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由矿产资源课和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进行的资源国地质遥感等地域调查工作和矿山矿产资源分离冶炼技术调查,由产综研地质调查综合中心受国家或民企委托所实施的地质调查工作。在地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引入民间企业参与到详细勘查阶段。

3) 详细勘查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资源能源厅矿产资源课、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贸易经济合作局贸易保险课。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引入民间企业,与民间企业共同进行地质调查,海外矿区构造调查、海外共同地质调查,分离冶炼技术调查,矿山F/S评价(对矿山现场需要的技术进行支援),勘查融资、包括直接购买矿山、购买探矿权、并购海外矿山企业等股权收购,贸易保险等。

4) 矿山周边的基础设施调查和完善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合作局资金合作课和贸易保险课、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合作局技术合作课、日本国际合作组织(JICA)、国际合作银行(JBIC

这一阶段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对资源国矿山周边的电路、交通、港口、桥梁等基础性设施的完善程度进行调查,包括民情文化调查、如何形成贷款项目调查、开发规划调查型技术合作等。

在这一阶段,民企首先要在日本大使馆、资金合作课(JOGMEC)、国际合作银行(JBIC)、贸易保险课和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的支援下进行矿业开发资金的融资及贷款、债务保证、海事保险投资保险等贸易保险,融资可以是向国际合作银行等日本银行,也可以向资源国ZF及银行,资金到位之后,分兵两路,一路是民企开始在资源国进行项目的初期运作,另一路是日本国际合作组织(JICA)、资金合作课、外务省和财务省为支援主体,对当地的产业物流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完善,即第一阶段所说的开发规划调查技术合作事业。

5) 矿产资源开发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资源能源厅资源燃料部矿产资源课、贸易经济合作局贸易保险课。

在这一阶段支援实施主体主要是帮助民营矿业企业向本国或资源国进行开发融资、债务担保、海事及投资等贸易保险。

6) 生产加工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资源能源厅资源燃料部矿产资源课、贸易经济合作局贸易保险课。

在这一阶段支援实施主体主要帮助民营企业向本国或资源国进行开发资金的融资及债务担保,资源进口的融资及债务担保(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海事及投资等贸易保险,生产技术F/S评价研究等。

7) 与资源国的产业及其它事业合作阶段

实施支援的主体:资源能源厅资源燃料部矿产资源课、电力燃气事业部核能政策课、核能核燃料循环产业课、节能新能源部,制造产业局有色金属课,产业技术环境局循环利用推进课。

该阶段主要是在循环经济政策、代替材料开发、核能合作、铀资源确保战略、节能及新能源合作等方面与资源国开发可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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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支援
◆ 勘查融资

为金属矿产资源的勘查事业(含F/S调查)提供必要的资金及融资,促进勘查活动的进一步扩大,在资源国达到扩大日本国影响力的目的。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机关的不同会相应有所调整,一般情况下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1.5%,贷款10年的年利率为l%,贷款7年的年利率为0.7%。

按矿种不同,ZF的出资限度也不同。对于锰、镍、铀、铬、钨、钼、妮、担、锑、锉、钦、钒、硼、铭、稀土类、铂族金金属,由于非常重要和稀缺,ZF出资限度最大可达项目所需经费的50%(仅限大规模共同项目)。其他类项目的ZF出资限度最大可达项目所需经费的30%。融资限额最大可为所需经费的80%,利息全免。对于铜、铅、锌、金、矾土、锡、铁矿石,ZF出资最大可达所需经费的50%(仅限大规模共同项目),其他项目的最大出资限额为所需金额的10%,融资最大限度可为所需经费的70%,利息视所在国勘查风险高低而定,高、中风险的勘查国利息全免,低风险的资源国免除50%的利息。

具体实施程序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向日本矿业企业与海外企业的联合矿业项目提供出资融资业务服务,用于企业勘查及购买矿区。

◆ 股权并购融资

为确保探矿权的获得,日本ZF出资及融资,通过中间机构将资金提供给日本企业,进行收购外国草根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必须手中拥有探矿权)的矿业活动,促进勘查活动的进一步扩大,提高日本国在资源国的影响力。

具体实施体制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出资或融资给日本与海外矿业企业的联合矿业项目或并购项目,或由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出资融资直接对拥有矿区所有权的草根勘查公司进行收购。

◆ 直接出资

向从事海外矿产资源勘查的日本企业、有日本企业参加的合资勘查企业提供资助,向为日本企业提供矿产品进口的外资企业提供资助,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的25%,并且日本ZF或中间机构不能成为项目中的单独最大股东。同时达到扩大日本国在资源国影响力的目的。

具体实施程序为:由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出资给外国企业、日系合资企业、基金会等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或矿业权获取的活动。

◆ 民营企业的债务担保

为使金属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资金周转充分,为分担企业海外项目风险,日本ZF对民营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支援,担保比例根据矿种的重要和稀缺程度不同而分为两类。对于锰、镍、铀、铬、钨、钼、妮、钮、锑、铿、钦、钒、硼、铭、稀土类、铂金族金属,ZF提供的担保最大可为贷款金额的90%。对于铜、铅、锌、金、矾土、锡、铁矿石,最大担保限度可为贷款金额的80%。担保利息,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是0.4%,无保证人的情况下是0.4%-1.4%。

具体实施程序为:财务省出资给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日本企业每年向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交付申请书。日本国家油气金属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日本企业签定债务担保合同,发放债务担保通知书。同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债务担保,由该金融机构贷款给该日本企业。

(4)保险支援
当日本企业的海外矿产资源勘查权益、矿产资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出现被海外资源国ZF侵害、没收,或因战争、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而受到损失,工作被迫停止时,日本ZF给予日本企业保险金以补偿损失。

具体实施过程为:日本投资公司与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签定保险合同,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向经济产业省交纳该保险合同的再保险金,由经济产业省对该合同提交再保险。日本投资公司向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向该日本企业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为损失金额的95%,资源能源综合保险赔偿100%。

(5)税收支援
为了规范日本矿业公司的行为,矿业经营者在勘查过程中要上交一部分资金作为勘查准备金,当这些准备金又被投入到实际勘查费用当中去时,日本ZF对矿业所得税有一定额度的特别扣减,是一种特殊课税优惠制度。

具体实施过程是:日本企业在本国国内进行矿山作业的过程中,必须将其矿产资源贩卖收入的12%或采掘矿石所得的50%作为国内勘查准备金进行储备。日本企业在海外进行矿山作业过程中,海外自主开发的日本法人必须将采掘矿石所得的50%作为海外勘查准备金进行储备(对出资或股权占有率在50%以上的日本矿山法人,其所要交纳的准备金比例额度必须由经济产业省大臣认定)。这些资金在前3年中是免税的。3年后,企业必须在要进行投资或融资的一个月前向经济产业省提出税务特别扣减申请。经经济产业省认定后,企业可从勘查准备金中拿出部分进行勘查开发相关的项目投资。经济产业省会对该项目的矿业所得税进行特别扣减。扣减额度包括海外勘查准备金的提取额,海外新矿床勘查费与勘查用机械设备偿还额的合计等。

1.1.3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投资与开发的特点
(1)投资形式多样,探采融资结合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开发早期项目融资比例较大,主要集中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以收购股权为主;90年代项目主要以探、采、融资结合为主。日本早期的矿业投资集中在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发达地区,该地区矿山投资的参与为后期投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后的矿山投资集中在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大型、特大型矿山的开发从根本上实现了海外资源开发战略的最高境界:既保证了原料的稳定获取,又减少了管理成本,综合效益大幅提高;项目合作的对象方,主要是国际矿业集团公司,规范的国际化运作为项目的生产管理和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

日本海外有色金属资源投资主要集中在铜矿等矿山。所获铜精矿占国内需求总量的约80%(铜矿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约90%);不足部分通过长期合同及现货合同补充;海外矿业投资以获取资源为主,兼顾投资收益。日方在主要矿业投资(包括融资)项目中,获取的矿山产品比例高于投资比例。矿业投资主要地区集中在世界主要矿业产区,自智利、秘鲁等地获取的金属量约125万吨,占海外投资获取量153万吨的约82%;通过收购股权及扩产时参与项目,获得海外矿山经营、合作经验,为大规模投资汲取经验。最后通过特大型矿山的开发落实其海外资源战略。

(2)海外资源开发实行强强联合
日本企业集团的强强联合是日本海外资源开发的成功的基础之一。该种联合包括:集团内的冶炼企业与贸易商社联合,综合商社集团间的联合等。如智利的ESCONDIDA铜矿项目,投资方为三菱商事、三菱材料、日矿金属;融资方包括三井矿产、住友金属、同和矿业、古河金属、日铁矿业等。矿业投资以冶炼企业(用户)为主,商社为辅,联合行动,为后期的贸易运作搭建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联合舰队式的海外投资形式为抵御风险、继而达到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最终目的,起到了良好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3)海外资源开发政策需长期稳定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海外矿产资源调查,到2000年基本完成海外矿产资源的合理稳定供应,历时近40年。这期间相关政策的贯彻完整、连续,说明日本对此采取了长期稳定连贯的政策,使得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开发这项艰苦的长期系统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1.1.4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启示
中国多项矿产资源对外依赖程度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建立并细化符合自己国情的长期的海外开发战略,有步骤的进行实施,已是当务之急。日本ZF从战略高度对海外金属资源开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对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建立有色资源海外开发组织
海外开发必须在有步骤、系统化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日本的金属矿业事业团对日本海外资源开发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一个有威望、高效率、协调ZF与企业关系的半官方机构负责并承担海外资源的调查,资料收集,贷款担保,补贴发放等所扮演的角色,对我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目前中国的金属行业尚无类似性质的机构。但国内企业已经开始摸索。如2002年由五矿有色股份公司、江西铜业公司、铜陵有色公司、云南铜业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等出资组成的中铜联合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使中国的主要铜工业企业联合成为一个整体,从目前的单独对外过渡到与国外矿山就铜精矿进口进行统一谈判,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以保证各企业的共同利益;统一同国外矿山和机构进行磋商,商讨联合在海外进行矿山的勘探和开发事宜,即而实现共同拥有国外矿山资源,实现中国铜资源稳定供应的长期战略构想。它标志着中国铜业从单一的短期合同及现货购买向购买铜精矿和到海外开采矿产资源的宏伟工程从此拉开序幕。另外还有中色建设公司联合国内大型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公司及设计研究院等16家大型企业组成的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改造可以承担起该项职责。

(2)研究海外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日本海外矿产资源早期的开发,多集中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较好的发达国家,随着开发经验的不断积累,特别是进入80年代后,开发地域开始转向南美地区。减少投资开发初期的风险,逐步扩大投资范围,值得我国借鉴。

(3)组成企业联合体,共担风险
海外开发风险高、周期长、投资大,因此学习日本企业集团的合作方式,联合一致对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共同出资、风险共担、相互协作,有利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4)ZF的有效支持是成功保证
稳定的海外资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工作。鉴于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高风险性,投资长,见效慢,必须得到ZF的指导与支持。可以说,能否得到ZF长期、连续、稳定的政策支持,是我国企业能否顺利实现“走出去”战略的最基本的条件。

政策支持主要包括:政策性扶持(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口资源政策、海外投资收益优先还贷税优惠等);简化海外投资审批程序;国内银行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海外资金的利用;风险勘探资金支持;国家对外经济援助与海外资源开发的结合等。

(5)矿业“走出去”应循序渐进
中国公司目前对于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从思想上、资金上和物质上都尚未有较为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在一系列的经验技术方面,我国企业仍是空白。日本ZF所采取的从基础入手,循序渐进,从参与成熟项目开始积累经验,同时寻找较大规模矿山投资机会、参与具备开发条件的拟开发矿山的研究,对具有潜质的地区参与风险勘探等谨慎稳妥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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