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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8
2009年起执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条目前可能没有作废。两个文件中对营业额的表述一个是全额,一个是差额,又都有效,请问销售房产营业额的计算按哪个文件执行?营业税的基数按销售总收入计算还是按销售收入减购入时的成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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