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发挥作用的各税种被统称为生产税。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11)》的解释,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的生产税,指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ZF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生产税净额为生产税扣除生产补贴以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解释,对应中国现行税制,我认为,中国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如下:
(1)生产(销售)税金,即含在货物和劳务价格中的价内税,主要有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上述税金均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计入当期生产(经营)费用,属于生产增加值部分,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2)增值税,从微观来看,增值税不含在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的价格中,似乎不构成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下核算的增加值。但是,从宏观来看,所有纳税人当期应缴增值税的总额构成了当期增加值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初次分配中由ZF取得。因此,增值税也归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生产税。
(3)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账户中的税金,主要有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
(4)各种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ZF性基金和非税收入等,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而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涉及的各税种被统称为收入税。我以为,现行统计指标中所说的收入税,主要对应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也归入收入税。但是,直接税中的各项财产税和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未列入其中,而是计入了生产税。
当然,上述分析主要是以19种税为对象进行的,还有大量的ZF性基金没有谈到。所了解,目前财政部有关部门正和统计局在做这方面的研究,目标当然是为了统计数据的更加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