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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9
最近在研究私募相关事宜有几点确实不懂,望请指点:
1、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每种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要求以及每种组织形式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2、最近国内很多大型工业园区也在积极引入私募投资,请问如果当地ZF想主导这种做法的想法是否违法?
3、私募基金在公共设施建设的时候如果实现退出机制?
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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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9 22:56:41
首先我不是高手,我只是说一下我的认识:
第一,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公司型基金公司是不允许存在的,公司型基金公司就是我们所说的私募,这个是按照股权的配置来计算的,所谓的公墓基金公司就是现在的那些契约性基金公司,契约的意思就是人们把钱给他们管理,亏了是人民的,赚了也是人民的,但是公司型基金公司是不一样的方式,他们采用股本的形式进行操作,所有投资人是作为一个股东存在的,利润按照股本红利或者股权溢价的形式实现,这个东西在外国是可以的,但是在我国还不行,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公司是采用这个形式运作的,那么你就是不合法的。
第二,我国的法律暂时是分为三种形式,合法,不合法和非法,私募这个暂时属于不合法,但是还并不是非法,只有当有人查这个公司的时候才会去封掉这个私募,没人查的时候是没事情的。
第三,私募根据进一步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个是VC,一个是PE,一个不记得了,主要是前面两个,VC是对于大额资本来说的,就是工业园区的那些,这个PE是指二级市场的PE,他们不做一级市场,那么这个PE如果没有官方背景他就是不合法的。
第四,私募如果是做一级市场的,他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上市获得溢价,那么就基本上不会去做基础设施这种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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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9 23:04:57
在中国,ZF不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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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 16:02:46
andru 发表于 2012-4-29 22:56
首先我不是高手,我只是说一下我的认识:
第一,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公司型基金公司是不允许存在的,公司型 ...
说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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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 1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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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4 23:48:14
呵呵,本人也不是高手,刚入这行,说点个人的看法,希望都楼主有点帮助吧: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司制目前国内还是主流的,也是最安全的,因为在这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进行规制和管理的,而且推出渠道也比较畅通。但是该方式面临着不符合私募行业发展的各种组织架构,同时还有重复税收的问题。契约制目前在国内还不存在这样的私募组织。剩下的两种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合伙制主要是依据《合伙企业法律》,该种形式最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问题的,但是操作较为方便,最大的优势是没有臃肿的组织,穿透力强,不作为法人资格,只有一次税收;信托制主要是信托公司进行的信托集合投资计划,依照《信托法》。
    第二个问题,全国各地的高科技园区其实就是未来的新三板的,私募的进入将会促进他们的活跃,所以各地ZF主导的话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反而需要他们的支持和规范管理,当地ZF也会很积极的。
    第三个问题,在公共设施方面做私募的一般只有保险公司做的,其他的形式的私募会很少做这种行业的。这方面的退出一般会将公共设施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其他平台公司来赚取不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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