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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3
IMF评估银行“自救”风险 英国《金融时报》 布鲁克•马斯特斯 伦敦报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工作人员编写的一份报告警告称,“自救”(Bail-in)机制虽能增强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也会使金融危机中的问题进一步蔓延。“自救”机制是指当银行获得救助时,由债权人承担损失的纾困方式。

该报告指出,为避免一家银行的倒闭破坏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监管者或许希望对其他金融机构持有一家银行的无担保债务的规模作出限制。如果一家破产银行的债务进入“自救”程序——出于稳定金融系统的考虑而实行债转股或是减记部分债务——这将有效地控制它们的损失。
眼下,全球各国的监管机构正在拟定各项措施,试图增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并降低再次出现由纳税人出资对银行进行纾困这种现象的风险。IMF研究人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公布了上述“自救”机制的综合评估报告。
预计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将把“自救”机制列为它希望全球监管者都能够利用的一项重要工具。

然而事实证明,设计出一种具有可行性的机制并非易事,因为各国的破产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且人们担心债券投资者将因此受到惊吓。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近日撤回其“银行处置草案”,以进一步征询意见,因为在“自救”机制如何运行、应在何种状况下启用该机制,以及要求银行持有的能运用“自救”机制的债务数量等问题上,该草案引发了严重的分歧。
谢尔曼•斯特灵律师事务所(Shearman & Sterling)的合伙人巴尼•雷诺兹(Barney Reynolds)指出,上述报告的作者们主张建立一种“相对极端版本”的自救机制。
在他们看来,当银行未能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要求时,ZF就应该介入——而不是等到银行真正破产时才介入。
几位作者还在报告中建议,银行破产后,应取消普通股股东,并限制法院在定损问题上的干预能力。有一项提议指出,应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能够运用“自救”机制的债务规模上限做出规定,这将得到业内批评人士的支持,因为他们不想重蹈2008年时的覆辙。当时,美国ZF不得不对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出手相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其他跨国银行,它们与AIG有着密切的交易往来。不过,此举也将抑制银行债务的潜在市场——上述IMF报告指出,2010年,在欧洲银行债务的所有购买者中,其他银行占到了其中的17%。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的合伙人西蒙•格利森(Simon Gleeson)表示:“尽管这背后有一定的道理,但在要求银行发行这些债券后,又禁止金融系统的大部分机构购买这些债券,这似乎的确有些苛刻——相当重要的原因是它有可能令那些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的投资者,如主权财富基金和对冲基金,利用这一状况对银行进行绑架。”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的合伙人鲍勃•佩恩(Bob Penn)谈到,总体来说,IMF的报告“是一份有所助益的报告,它反映了自救机制探讨过程中最高水平的讨论。”
译者/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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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 17: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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