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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专利法》,其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认为,前后两项专利之间是双边垄断关系,《专利法》采取了任意一方强制交易并由国家机关定价的方式。
我想知道的是,在经济学上,从一般意义上讲,双边垄断是不是为强制交易和国家定价——或者更一般地,为“国家干预”——提供了合法性(正当性)?(如果经济学曾经涉及该问题,提供些文献好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