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princemlk在2007-2-25 14:08:00的发言: 在美国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大发展时期,政府在民间的经济活动中,几乎处于“消失”状态;
而相反,立法和司法,却发挥了维持秩序和公正的主要作用;
直到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学说的兴起,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才被发现和挖掘出来;
但是敬请各位“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千万不要误会,这里所说的“积极作用”,远非你们所理解的——那种由专制政府的指挥、号令和威慑力来维持的所谓“积极作用”,而是只依靠政府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以及社会福利政策来调节国家经济稳定和平衡的措施;
建议老兄理解这句话:专制政府的指挥,和金融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以及社会福利政策。
兄弟以为,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指挥”----指挥是肯定需要的,也是有各种各样手段的。这里的关键,是人治还是法治。法治,是主权在民、依法办事。
美国在金融政策等之外,还有遗产税,还有其他强制。遗产税,有的人叫做抢劫---合法抢劫。其他强制,例如说,严禁企业做假帐,严禁企业行贿受贿,严禁企业出卖给中国,严禁非法罢工,强令合法罢工复工,制定最低工资保护----直接介入了劳资自由交易,干涉了资方的微观的定价的权力,等。换言之,使用什么手段,不使用什么手段,并不是关键,非不能也,是不为耳。关键的,还是法治社会问题,是建立在法治社会之基础上的是否必要为之的问题。
什么叫国家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呢?这也就是人权、公平之作用了。换言之,国家作为选民的代表、工具,是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体现选民主流的需要的,而选民是什么呢?市场活动的主体。换言之,所谓国家在经济当中的积极作用,不过是市场主体之权利之运用。进而来说,所谓国家的作用,本来就是市场主体之经济活动之表现。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正是人的行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