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经验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社 2012-02-06 13:59:5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发达国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经验分析
陈丽芬 博士
农村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农村市场体系是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持久动力。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已经建立了发达的农村市场体系,其先进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依靠合作组织提高农村市场主体竞争力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独立的家庭农场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构成农村市场体系的基础,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则是农民介入市场活动的基本组织形态,他们把分散的农民整合成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日本是世界上农业合作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据农林水产省统计,截至2006年5月,日本有农业组织10481个,比2005年增加4.2%。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与流通间的矛盾,194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农业合作组织中,以农协(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最具代表性。日本农协是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共同出资建立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其组织系统包括区、县、中央三级。农协组织体系全国统一、遍布乡村、规模庞大,上有全国的农协联合会,下有综合农协,也有专业农协,全国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农协。
日本农协具有强大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业务范围包括信贷、购买、销售和生产指导等。日本农协作为产地阶段的流通经济主体承担了重要的物流功能,为农民销售农产品提供便利。农户、农协、市场三者之间在产品销售中形成分工合作与利益共享关系,产销专业分工,从体制上为农户较好地解决了“卖难”问题;农户委托销售的方式,加上ZF限定手续费的政策,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法国农民流通合作组织诞生于20世纪初期,其宗旨是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首先建立的是农资合作社,通过共同采购降低价格,解决“买难”。随着生产力发展,农产品“卖难”逐渐突出,又建立了农产品收购、销售合作社,有综合类的,也有按品种、按环节分类的。小的合作社只有几个农户,规模大的已经发展为集团。
法国ZF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实行优惠税率,并且长期规定合作社只能为社员服务,不得收购其他经济组织的农产品。1972年后放宽了对合作社交易对象的限制,但仍规定同非合作社的交易额不能超过20%,且这部分交易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非社员也可以投资合作社的企业,但非社员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不能超过20%,以充分体现合作制的性质,保护社员的利益。
在优惠政策推动下,目前法国90%的农民以不同的形式入社,合作社专职工作人员数量15万人。合作社收购初级农产品的比重达到60%,占全国食品加工业营业额的23%。
二、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占据重要地位
1、批发市场规模大、辐射强
世界发达国家都拥有发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占地面积和投资规模很大。
法国拥有欧洲最大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汉吉斯”。汉吉斯距巴黎6公里,是欧洲最大鲜活产品的综合批发市场之一,总投资规模4.9亿欧元,占地面积232公顷,其中商业用地47万平方米,年成交各类食用农产品170余万吨,营业额65亿欧元,市场辐射半径包括巴黎周边150公里范围,供应近1800万消费者,满足巴黎区50%的海产及鲜鱼,45%的水果蔬菜,35%的肉类食品,50%的鲜花及盆栽植物需求。建有蔬菜和瓜果部、肉类部、海鲜及淡水产品部、乳类产品部、餐食服务产品及副产品部、园艺产品部和商务中心7个业务单元。汉吉斯长期采购商有20400个,其中6821家为一般食品购买商、饭店、流通业主和小的批发企业。汉吉斯最初的目标是巴黎地区销售供应,现在逐渐扩展为世界领先的鲜活产品批发市场。
日本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国,形成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其他批发市场3个不同层级的发达市场体系。据农林水产省统计,日本全国共有各类批发市场2700多个,其中,中央批发市场规模都比较大。如东京都筑地批发市场占地面积22.5万平方米,大阪市批发市场占地面积17.4万平方米,大田批发市场占地面积38.6万平方米。2005年,日本的水果和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数量分别达到500万吨和1195万吨;平均批发价分别为245日元/千克和181日元/千克,较2004年分别下降6%和7%。
2、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
法国汉吉斯市场,除正常的货物交易外,还为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提供后勤保障,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冷链系统。市场清运中心可以每天24小时为易腐产品提供清运服务;市场建有年处理废弃物能力达12万吨的焚化厂;配有一家2.5万平方米的供暖设施;有运输机构100 多家,银行信用保险机构20余家,饭店28家,另有公安、海关、消防、邮局等机构进驻场内,提供现场服务。市场采用现代高科技监控手段,各种车辆进入时都要交费,收费系统完全实行自动化。市场接待室安装音像系统。采用简易灵活的隔板式的保温室,随时满足客户需要。
日本的大型批发市场除正常的交易功能外,其结算功能和信息服务功能尤其发达。一般市场内部都有专业结算公司或信用机构,成交后经买卖双方确认后即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设在市场内的金融机构,转入买卖双方的账户。农协系统把由批发市场转来的货款,通过自己的信息结算系统,划入农户帐内。在处理信息上,一般上午9-10点以后,公布当日上市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产地,农协通过计算机等传递系统,全国各地农户下午1-2点就可以知道市场信息。
三、利用成熟的期货市场规避市场风险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成熟,作为农民生产经营的“晴雨表”,发挥着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重要作用。
1、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完善
当前国际期货产品有1000多种,美国上市期货期权品种高达500多个,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新品种,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就有上市期货期权品种90多种,其中农产品期货27种,期权交易品种23个。
2、交易方式广泛电子化
发达国家农产品期货市场广泛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高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
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农产品期货组合交易总量的提高主要归因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量的增长。2007年4月份,CBOT 农产品期货交易总量中的58%是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CBOT 电子交易平台上的农产品期货与期权日均交易量为383155份合约,较2007年第一季度增长了43%。2007年1月份至4月份,农产品期货组合日均交易量为666756份合约,较上年同期增长了52%。
3、期货市场主体多元化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拥有合理的市场投资者结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广泛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
在美国,60%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和10%的大农场主直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中小农场主则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美国ZF也鼓励支持农场主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断扩大套期保值者队伍。
除了套期保值者外,投机者也是期货市场的主体。美国农产品期货保证金通常为合约价值的5%-30%,同一资金可以具有10-20倍的获利机会,交易费用低廉,因而吸引了大量的投机者。投机者是期货发展的“润滑剂”,众多投机者加入不仅分散了农业价格风险,有利于发现农产品远期真实价格,而且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形成了广泛参与的合理的市场主体结构。
四、雄厚的ZF财力支持农村市场发展
发达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政策向农村倾斜,以雄厚的财政实力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主导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农村市场的稳步发展。
1、补贴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政策的核心
美国对农户实行高额的补贴,保护本国农业。美国农业资源管理调查显示,2005年,得到补贴的农场数量是894534家,占农场总数的42.7%,较2004年上升2.5个百分点;平均每家农场得到ZF补贴为17944美元,占农场总现金收入的11.2%,占农场净现金收入的39.4%。销售规模越高的农场,平均得到的ZF补贴越多,年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场,每家农场得到的ZF补贴是13.3万美元;年销售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农场平均得到的ZF补贴是2565美元。
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农业实行高补贴的国家之一。根据日本财政部统计,2006年,日本ZF用于发展农业的财政预算额为21479亿日元,占ZF财政预算总额的比例为2.7%。日本ZF采取价格支持政策保证农产品流通的稳定性。为防止农产品价格的过度上升或下降,确保农业经营收入的稳定性,日本制定了农产品价格安定制度,价格安定制度的补贴来自于日本ZF的财政预算。日本差不多对所有的上市农产品都给予形式不同的价格补贴。如对大米实行国家直接控制的“双重米价制”,猪肉、蚕茧等的价格稳定制;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
2、财政资助农产品市场建设
发达国家把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福利事业,大型批发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公共财政。
法国汉吉斯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是ZF、金融机构和工会组织,其中80%以上投资来源于国家、巴黎所在省、巴黎市ZF和维尔·马斯区。
日本ZF对市场建设及重要设施的改善都给予必要的扶持,在市场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中央批发市场的建设中ZF补贴占投资的2/5左右,对地方新建的批发市场,ZF补贴1/5,同时都道府县补贴1/3。批发市场管理人员的费用也有一部分由中央补贴。在批发市场整顿时,ZF对必要的市场设施功能完善以及改建、扩建等项目也给予资金扶持。
五、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农村市场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市场管理和运作都有配套的政策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管理,激励和约束产销行为,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机制。
日本的《批发市场法》、《日本蔬菜生产上市安定法》、《农业协同组织法》等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框架。这些法律法规对批发市场的类型、设立条件、批发市场的参与人构成、批发市场的交易原则、批发市场的投资方法、上市商品的规格要求、行情波动、风险控制和商品上市的具体组织都有明确规定。另外,日本也重视农资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2006年8月,基于化肥控制法律(Fertilizer Control Law)第25项条款,日本开始起草设计化肥的官方标准,这次活动主要是农药和其它物质的混合肥料的官方标准修订。
在美国,基本上每种农产品和每一个流通环节都有明确的法规,并不断修订,建立了标准规范的农村市场体系,同时严格执法,充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33年至今,美国有关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法律达数十个,著名的有《1938年农业调整法》、《1956年农业法》、《1964年食品券法》、《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等。另外,为确保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客观、公正,美国ZF通过立法授权形式,将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发布工作纳入美国农业部的职能范围。ZF为农产品的买卖各方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市场信息,包括供求、价格、运输及其他信息,帮助生产者制定生产规划及市场战略。
[2]佚名.发达国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经验分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http://www.ems86.com/zhengwu/html/?24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