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上商业银行经营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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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欢 九江学院商学院
摘要:现代网络技术,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影响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技术在传统银行业的应用,产生了20世纪最大的金融创新—网上银行,使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上银行经营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对策。
关键词:网上银行 金融创新 发展对策
1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1我国商业银行网上业务的发展情况
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始于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接着中国工商银行,抛出自己的电子钱包,随后,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国内银行老字号也不断地完成各自的“E”化之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如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也纷纷开通网上支付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网点覆盖面最广的一家“国”字号老银行,工商银行在近几年的改革发展中取得了不菲的业绩,同样在网上银行的领域也处于全国同业的领先地位。
1.2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特点
第一,网上银行模式都是传统银行与网上银行结合的产物,其业务基本依赖于传统银行,尚无纯网上银行。
第二,许多银行尚处于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初期,利用的是非银行专有的域名或网站,至今仍有一些银行将其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放在其他网站之中。
第三,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上银行的转变。
2我国网上银行防范风险的必要性
虽然,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瓶颈——安全性问题,因此,防范我国网上银行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2.1降低网上银行风险的外部性需要
传统银行的外部性主要表现为负外部性,在网络条件下,网上银行中这种负外部性不但依然存在,而且有增强的趋势:一是因为网上银行涉及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技术因素,从而在传统风险之外,又会引发技术风险,使银行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二是网上银行资金传递的快速性和跨时空性,容易引起经济动荡;三是网上信息传递的即时性,使谣言传播得更快,容易引起银行挤兑等恐慌行为。
2.2降低网上银行信息不对称性的需要
在网络条件下,外部信息不对称减弱,但内部信息不对称增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和深入应用,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程序化进一步加强和网银用户对银行业务操作程序参与程度的加强,网银用户和社会公众能更容易地从银行的网站获得银行的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但是,网上银行的内部信息不对称性进一步增强了。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内部控制人员和IT开发人员之间知识结构和分工不同引起的。
2.3满足网上银行盈利性的需要
风险的防范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网上银行的盈利性。我国网上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其经营也要以盈利性为目的,在网上银行条件下,我国网上银行竞争的关键是网银用户数量和网银用户选择的网上银行服务数量,网银用户和其所选网银服务规模越大,网上银行盈利的空间也就越大。与此同时,随着网上银行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网上银行的边际收益是不断上升的。所以,我国网上银行盈利的关键是网银用户数量和网银用户所选网银服务数量。
可见,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制约着我国网银用户数量和网银用户所选网银服务数量的发展。而构成网上银行不安全因素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网上银行面临的风险,所以网上银行风险防范就成为我国银行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我国网上银行应对风险的措施
3.1加强客户准入的审查。
客户资格的准入,是网上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例如,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对持卡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信用卡。对电话银行的客户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附加合理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电话银行客户。
3.2以合同协议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关系。
尽管在国内网上银行服务品种丰富,但其基本内容仍为网上资金支付。鉴于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客户、银行、网络服务商三方当事人的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我国立法对网上银行业务尚无明确的法律,网上银行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必须通过协议加以规范。
3.3明确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和权利。
网上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对一些交易环节及应注意的事项并不十分明确。一般网上银行应告知如下内容: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内容、银行和用户的责任、电子交易记录的确认和领取方法、信用卡丢失的补救方法、误操作的纠正方法、系统安全的措施等等。网上银行在与用户签约时可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交易规则。
3.4维护网上银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认了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达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为此,我国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立法可以进一步确认电子合同、以纸张为载体的合同以及其他电子交易凭证、资料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类证据,但由于此类证据易于被篡改或伪造,提供方往往要负担较重的真实性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网上银行应完整保存交易原始资料,并定期将交易的计算机原始资料以对账单等形式送达客户予以确认。系统还应允许客户打印自己的交易记录存档,在对账单送达客户若干个工作日内,
3.5网上银行的技术防范措施
在我国网上银行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SET、SSL、CA认证、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备份技术、日志和审计、身份鉴别、访问控制、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范计算机黑客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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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佚名.论我国网上商业银行经营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http://www.ems86.com/zhengwu/html/?24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