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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6

3 授信额度的核定

3.1 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

授信额度应原则上根据“六因素最小值法”核定,即授信额度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中的最小一项决定:

(1)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如有,应扣除属于现金保证额度);

(2) 本行根据客户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客户所需授信额;

(3) 客户能够偿还的授信能力;

(4)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限制能给客户的最大授信额;

(5) 本行根据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能给客户的最大授信额;

(6) 本行要与客户建立或保持良好关系所需的授信额。

对中小企业小额授信应以下列因素中的最小值为核定依据:

(1) 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如有,应扣除属于现金保证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2) 由相关担保方式对应的小额授信限额;

(3) 客户能够偿还的授信能力(重点结合第二还款能力进行分析)。

3.2 “正常类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综合确定

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1) 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1—6级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分类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2) 在一般情况下“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不能小于其目前在我行的授信余额,在授信额度需要逐渐压缩的情况下,应将压缩部分授信额度定为一次性使用,该部分额度的期限应与压缩的期限一致,到期则更新授信额度,按新核定的授信额度执行。

3.3 “问题类授信客户”重组贷款授信额度的确定

对本章1.1中需核定授信额度的第(3)类客户,应该根据风险降解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具体要求如下:

(1) 重组贷款应有利于保全银行债权、降低风险、锁定风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以及延长贷款有效生命周期;偿债主体应具有未来偿还重组贷款本息的能力。

(2) 对重组贷款的授信均为一次性使用。

3.4 完全现金保证额度的核定

对本章1.1中需提出“完全现金保证额度”授信需求申请的客户,应该根据拟存入我行的保证金金额;提供质押的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存单、金融债券及总行认可的银行备用信用证金额,以在授信期内能够足额偿还本息为原则核定“完全现金保证额度”,具体要求见“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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