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法律评说
作者梁桦水〔梁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的约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作为开发企业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就是交钥匙,作为购房人
那么认为“房屋交付使用
〞不仅包括领钥匙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为准,只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司法解释
〕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指出根据
?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卖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但房屋的 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交钥匙在实践中视为交付较为可行,但是交付使用还应当看其双方在合同中有无其他约定的条件。
案例一、
崔某于2001年10月20日
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崔某
购置该公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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