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震设防水准、设防目标和规范适用范围
第一节设防水准和目标
2.1什么是房屋建筑抗震设计的三水准设防目标
?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前提下,处理地震风险与结构安全的关系。由于地震作用具有间接性、复杂性、随机性和耦联性等特点,与一般荷载
(如恒荷载、活荷载等
)不同,因而,经过抗震设计的房屋建筑,一般能够减轻地震的损坏和破坏,但尚不能完全避免损坏和破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在第1.0.1
条规定了我国房屋建筑抗震设计的“三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即通常所说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
(重现期约
50年)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
(重现期约
475年)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
(重现期约
1600
~2400
年)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按照地震烈度发生符合极值Ⅲ型的概率分布规律,在
50年的设计基准期内,重现期
50年的超越概率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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