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过错追究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提高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行政过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
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
㈠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㈢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
㈣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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