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
浅述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牟青
我国
?民法通那么?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
根底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
〞,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
存放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
〞,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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