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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3

一般在民事诉讼中,会有“诉讼时效”一说,比方别人欠你钱,借条上写了2004年9月12日到期,那么超过2006年9月12日法院就不再受理。

请大家给一个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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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3 16:06:00

这应该是节约诉讼成本吧,如果没有诉讼期限的约束,那么无休止的诉讼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度浪费,司法系统也很难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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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3 16:46:00
以下是引用闲人在2004-9-13 16:06:13的发言:

这应该是节约诉讼成本吧,如果没有诉讼期限的约束,那么无休止的诉讼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度浪费,司法系统也很难有效运转

那么我们规定官司只有二审,并且限定每审的期限好了。

为什么又要规定“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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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3 17:44:00
我有个不成熟的想法,要是没有“诉讼时效“,那么一万年后的人也可能要来审我们这代人的法律案件,可是一万年后的约束条件(比如经济制度)与我们是不同的了,正如,我们不能再去审理奴隶制社会和案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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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4 08:07:00
同意楼上。如果诉讼没有时效限制,那么到一定期限后,诉讼仍在进行,可证据已经很难找到,这只能浪费司法资源。不过,好像不同的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期限不一样,俺不太了解。比如战犯的诉讼时限就很长。为什么?是说对人的基本权利伤害越大的案件诉讼时效越长?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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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9-14 08:36:00
这个问题还是让法学家来回答比较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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