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民事诉讼中,会有“诉讼时效”一说,比方别人欠你钱,借条上写了2004年9月12日到期,那么超过2006年9月12日法院就不再受理。
请大家给一个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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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节约诉讼成本吧,如果没有诉讼期限的约束,那么无休止的诉讼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度浪费,司法系统也很难有效运转
以下是引用闲人在2004-9-13 16:06:13的发言: 这应该是节约诉讼成本吧,如果没有诉讼期限的约束,那么无休止的诉讼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度浪费,司法系统也很难有效运转
那么我们规定官司只有二审,并且限定每审的期限好了。
为什么又要规定“诉讼时效“呢?
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4-9-13 16:46 以下是引用闲人在2004-9-13 16:06:13的发言: 这应该是节约诉讼成本吧,如果没有诉讼期限的约束,那么无休止的诉讼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度浪费,司法系统也很难有效运转那么我们规定官司只有二审,并且限定每审的期限好了。 为什么又要规定“诉讼时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