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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帮助法官高效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审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这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重要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法官不相信出庭证人的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不仅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
  针对我国存在的这些问题,华北电力大学的韩亚倩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表示,建立附条件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细化对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以及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通过这些措施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恢复法官对出庭证人的信任,提高出庭证人所陈述证言的被采纳程度,进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对抗制实现的基础,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与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强制措施予以保障的义务就如同失去宝剑保护的天平,使法律看起来软弱可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我国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建立附条件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那些缺乏正当理由而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陈述证人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虽然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给予补助,但规定不够细致,仍无法解决许多问题,例如前文所提到的“必要费用”的含义和范围到底为何;误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对于那些没有工作的个体商贩而言又怎样补偿;在败诉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又该如何保障证人的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对补偿内容做出细致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伪证罪”的规定,但是这一罪名只规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伪证行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无法适用这一罪名。鉴于此种情况,在借鉴域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我国《刑法》中“伪证罪”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民事诉讼,增加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情形的刑法规制,强化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严肃性,起到良好的预警作用。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作伪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证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这样从经济和刑法两个方面一起进行法律制裁,双管齐下,相信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将会更加顺利,司法公正的实现即在眼前。(源于千人智库,EWW150323H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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