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垄断的形成可以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下,经济垄断较少,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垄断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垄断行业实施价格监管。本课题主要研究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垄断行业价格监管问题。
一、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断改进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方式,积累了一些基本经验和做法。
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规范垄断行业的专项法律法规,包括铁路、电力、邮政、电信、民航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为政府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根据法律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陆续出台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部门规章,监管垄断行业的价格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明确了政府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权限。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定价权限。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业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包括电力及成品油等重要能源价格,国家铁路、民用航空、管道等重要交通运输价格,主要港口、机场收费,邮政和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对生产和消费具有明显区域性特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城市居民供水、供热等由地方政府管理。另外,对集中生产、区域消费的部分产品,分别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定价,如天然气出厂价格由中央政府定价,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则由地方政府制定。
价格监管范围基本覆盖所有垄断行业。我国对绝大多数垄断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较为严格政府管制。价格管制范围涵盖电力、石油、天然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管道运输、高速公路、港口服务、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热、城市排污、食盐等领域。
价格监管程序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基本程序是: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提出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组织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价格调整方案———公布执行———事后监督。其中,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还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价格监督检查取得积极成效。除制定价格监管政策、从严控制垄断行业价格上涨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加大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电力、成品油、铁路、邮政、电信等价格专项检查和价格巡查。以电力为例,2002年至2005年,全国共查处电力价格违法案件15456件,查出价格违法所得27.96亿元,实施经济制裁16.77亿元。通过加强监管,规范了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对垄断行业的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商品和服务质价不符;成本缺乏约束,垄断行业缺乏从加强自身管理要效益的动力;垄断行业职工工资福利大幅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群众对垄断行业意见较大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垄断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滞后,制约了价格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也有监管不到位、监管手段缺乏、监管能力薄弱等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价格监管法律层次低。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法制建设滞后,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如对垄断商品成本构成和控制标准、利润率的具体水平等,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价格监管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对垄断行业监管立法主要采取委托行业立法的方式,导致法律法规更侧重于促进垄断行业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不够,一定程度存在部门和行业保护倾向。如铁路法、电力法、邮政法、电信管理条例等,其立法理念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和行业发展。对垄断行业综合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次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二是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价格制定的依据不科学。长期以来,虽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认为政府制定价格时所依据的成本有着不同于会计成本的特性,会计成本不能直接作为政府定价的依据,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既没有准确的定价成本概念,更没有定价成本的原则和审核标准。目前在垄断行业价格监管中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这种定价方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成本的合理性和加成比例或利润率的合理性。由于缺乏科学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对影响定价成本的重大问题,如在定价成本中扣除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准确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合理确定垄断行业投资回报水平、核定人员工资福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上涨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成本规则不健全,对垄断行业成本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约束,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是信息不对称,价格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由于垄断企业在市场上缺乏可比较的参照对象,信息披露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特别是生产经营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垄断企业共同成本分摊情况复杂,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垄断企业的真实成本,加大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难度。虽然已经建立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决策、专家审议等一系列政府定价工作程序,但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不够,社会舆论难以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垄断引发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福利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十分必要。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垄断行业仍然政企不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政企分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责任。目前,民航、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和城市公用事业的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铁路、邮政等行业的改革还正在进行中,烟草、食盐等特殊商品仍实行专营,这些构成了我国垄断行业的主体。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垄断行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阶段,带有强烈的行政垄断特征。长期政企不分的体制,导致垄断企业竞争意识差,缺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压力。有的行业过度投资,将大量不合理成本转化为高价格;有的行业经营机制僵化,不愿意引入竞争机制,用低价政策限制竞争者进入。为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加强和改进对垄断行业监管。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利益分配的杠杆,价格监管是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尺度。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但还存在着收入差距较大、部分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高等现象。垄断行业借助其垄断资源和有利的市场地位,获取超额收益,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一方面,垄断行业通过实行垄断高价,获取超额利润,致使这些行业职工工资福利比其他行业和社会平均水平高出很多,拉大了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垄断高价在给本行业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加大了其他企业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不妥善解决,就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滋生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价格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必须合理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控制垄断企业成本的不合理上涨,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是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垄断行业几乎都集中在能源、交通、电信等重点产业,这些行业长期以来经营成本偏高,经营效率较差,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分垄断行业还处于卖方市场,甚至存在供给不足的现象,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以价格监管为突破口,完善价格机制,理顺价格关系,促进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垄断企业的活力与效率,增加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国外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经验
对垄断行业价格加以必要的监管,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们研究发现,虽然各国国情不同,对垄断行业监管的方式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异,但监管的原则和方法比较一致。
(一)监管原则
不同国家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遵循了以下原则:
———鼓励市场竞争。对于一些可以打破垄断、形成竞争的行业,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引入市场竞争。美国对价格的管理最早就是在一系列反垄断法律中体现出来的。1918年的《韦伯出口法令》规定,企图妨碍竞争或控制国内物价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美国、英国对其电力行业进行改革的首要做法也都是引入竞争机制。
———增进社会福利。考虑到自然垄断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发达国家实际上并不是一概反对垄断,而是反对垄断企业依靠其垄断地位攫取垄断高价,或者制定垄断低价阻碍市场竞争,损害社会福利。以西欧国家为例,这些国家都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设定不合理的价格。
———维护社会公平。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价格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供普遍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如美国《1934年电信法》规定:“以良好的设备、合理的资费为所有的美国国民迅速而有效地提供覆盖全美和全世界的有线和无线服务”,是经营企业和电信管制机构的义务。澳大利亚《1991年电信法》明确指出,该法出台的目的就在于“保证社会各部分均能从电信设施及电信服务较低价格以及电信网未来发展中获益”。
(二)监管方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垄断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促进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和管制垄断者的价格这两部分。促进竞争的政策是指通过项目融资引入民营企业、拍卖特许经营权、特许投标、行业对标管理等。价格管制是指政府直接制定或调整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此外,还引入公众监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通过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和价格。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BOT、TOT等方式,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中竞争性部门和垄断性部门区分开,让私人企业参与一般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和运营。如在电信业中,欧美以及亚洲国家的私人企业都参与长途电话、蜂窝式电话以及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竞争;在电力行业,很多私人厂商也投资建厂,增加发电能力和电力供应;至于城市供气、供水、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也对私人部门打开了大门,有效促进了垄断行业的竞争。
特许投标是利用竞争机制,治理垄断的一种方式,是由德姆塞茨(Demsetz,1968)提出,其基本思想是周期性的、公开拍卖特许经营自然垄断企业的权利。要求投标者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间其所收取的自然垄断产品的价格,出价最低的投标者将获得自然垄断企业的经营权。特许投标无需政府的直接干预,就能克服规制部门与受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垄断行业的最佳运营效率,并消除运营者的垄断利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垄断行业中采用。
20世纪70年代,美国施乐公司为同日本理光、佳能等公司在国际市场复印机制造、销售等领域竞争而开对标管理之先河。对标管理包括对不同企业经济技术指标的比较、差距分析、制定改进措施等一系列内容。目前,对标管理已经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和著名企业改进经营与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世界500强企业已有如通用电气、柯达、IBM、摩托罗拉等90%的企业开展了对标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对提高企业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控制产品价格都具有一定意义。
———通过管制垄断者的价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合理收益率定价方法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目前在美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得到广泛运用。这种方法通过限制企业资本投资收益率来使企业获得公正的报酬。在收益率规制下,允许企业的投资获得公正的收益,但不允许企业获得超过公正收益率水平以上的利润。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伯格和采尔哈特的研究,投资收益率定价方法包括三部分内容:(1)评价企业的成本,消除不必要的成本;(2)保证收益率对特定的业是公正的;(3)设定价格以使收入能够超过成本,并且获得一个公正的收益率。
价格上限定价方法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英国。这种方法规定,被规制企业价格的平均增长率不得超过零售物价指数与技术进步率之差①。通过设定价格上限,一方面可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地位设置垄断高价,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技术进步率来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业只要通过努力使自己的效率提高到超过规定技术进步率的水平,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超额利润。
———现在世界上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除由政府对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外,西方国家还通过立法保证消费者可以对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美国在法律上确立了消费者享有对企业不合法价格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一些州政府立法的基础上,设立了800免费投诉电话。同时,美国在民间也建立了各个层次的消费者组织(一些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也有受理投诉的机构和人员),对垄断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在法国,如果垄断产品提价幅度太高,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及媒体向政府提出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请审计部门介入审核其成本的真实性。
国外的这些成熟做法,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无疑可以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和参考。
四、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全监管法制,强化成本约束,推进民主决策,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注重公平。价格是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重要杠杆。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对控制垄断行业价格不合理上涨,防止社会财富过度向垄断行业集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要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既要保护生产者利益,允许其获得合理利润,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更要维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垄断行业价格政策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保证普遍服务需要,体现对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促进发展。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重要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要充分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垄断行业中适宜竞争的非自然垄断环节,让价格在调节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适当支持;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限制;对供求关系失衡的产业,通过价格杠杆刺激增加供给或者抑制消费。要采用差别定价方式,调节需求水平和需求结构,促进稀缺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合理成本。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前提是掌握和准确核定垄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要结合我国政府价格监管和垄断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现代经济理论的新成果,不断强化成本约束,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要强化成本监审,防止经营者将不合理开支计入成本,导致成本上涨不断推动价格上涨。对网络型垄断产业,要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制定价格,由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方合理承担。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效率消化部分上涨成本,消费者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支付合理价格,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合理补偿由于承担普遍服务造成的成本增支。
———公开透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逐步探索和推行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和决策失误,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对垄断行业价格的调整,要以充分扎实的成本、市场供求等调查为基础,掌握第一手材料,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对话。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保证听证活动参与者的代表性,建立有效的听证意见反馈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基本思路
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必须根据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从立法规范、成本约束、决策程序、监管方式、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达到依法监管、决策民主、程序透明、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目的。
(一)加强监管立法,提升价格监管的法律层次
针对垄断行业地位特殊、影响巨大、关系复杂,以及相应的监管立法比较滞后的现实情况,必须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立法,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执法保障。
完善价格法律体系。要高度重视价格法制建设,把立法当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重要工作。抓紧制定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专项法规或规章,分类制定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门类齐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的价格法律体系,使价格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适当提升立法层次。对现有适用于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规章、办法,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法律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可考虑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还应着手研究起草《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条例》。
抓好立法协调工作。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而立法工作又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要注意从立法环节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法律之间不衔接、互相抵触的现象。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制定或修改石油天然气法、电信法、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专项监管法律,对有关价格监管的内容从严把关,既要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同行业价格监管的特点,又要注意与价格法相衔接,保持价格监管原则、方法、程序的一致性。
(二)严格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成本是制定价格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确保定价成本科学合理,才能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严格成本监审。要建立科学的定价成本核算体系,明确定价成本规则,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成本在内的垄断行业成本控制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前置条件。通过立法,把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与成本控制职责统一起来。对于不符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要定期审查垄断行业成本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相关情况,为制定或调整价格提供准确依据。
研究确定经营者成本控制参数。可考虑根据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成本上升率,根据技术进步率和经营者生产效率与国外先进效率的差距确定成本下降率。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率,只有当成本上升率超过成本下降率时,才能启动价格调整程序,督促经营者努力降低成本。
明确公正报酬率。确定公正报酬率,是完善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全国或部分行业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等为基础确定公正报酬率。
(三)推进民主决策,完善价格监管机制
推进民主决策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保证政府定价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要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程序,完善价格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等制度,确保定价行为的规范和定价结果的公正。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制定或调整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要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认真考虑听证代表的类型、立场取向,充分体现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性,最大程度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真实的依据。
推行集体审议制度。具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集体审议机构,对重大价格决策进行集体审议。对有关方面制定或者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建议、政府定价部门初步审查意见、成本监审结论、价格听证会议纪要、社会各方面意见,要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和审议。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或调整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决策的必要性、制定价格水平或调价幅度、决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进行评审。要建立价格评审专家库,聘请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专家参与价格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特长。
注重价格决策的动态调整。做出价格决策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跟踪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完善定价机制及相关政策措施。要组织开展相应的价格检查、价格巡查,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价格形成的公开透明
社会监督是制衡垄断行业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垄断行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得超额利润的重要举措。
完善价格政务公开制度。要公开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方式,公开政府定价机关的沟通渠道。建立决策结果说明制度,政府部门做出有关制定或调整垄断行业价格的决策,必须说明法律政策依据、事实理由、论证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建立企业信息披露机制。针对垄断行业较强的信息不对称特性,在继续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基础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垄断行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垄断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成本的社会监督。
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尝试在重大垄断企业聘请价格监察员,形成动态的价格监督。试行第三方监督,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组织、中介机构组成监督团体,形成对垄断行业多角度、深层次的价格监督。继续扩大和完善电话、信件、网络等价格举报途径,实施价格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举报垄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
注重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开辟专栏、热线接听、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监督。加大对垄断行业重大价格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发挥舆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使行业加强价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五)加强监管手段建设,不断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强化监管手段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的基础。
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垄断行业产品性质、技术特点、区域布局的不同,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价格监管方式。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采取上限管制的价格监管方式;对资源稀缺的垄断商品和服务,采取两部制价格监管方式;对需求弹性较大的垄断商品和服务,采取浮动价格的监管方式。
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系统,加大对垄断行业价格监测的力度,动态跟踪垄断行业价格走势,拟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适应电子信息技术普遍运用的形势要求,加强研究、逐步推广电子价格监管手段,迅速获取相关成本价格数据和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价格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其对垄断行业进行成本监审的能力、价格调控能力、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能力,建设一支学习型、专家型的价格监管队伍。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价格监管权力客观、公正的运用。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配合垄断行业价格改革、价格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垄断行业中的价格欺诈、强制消费、扩大收费范围、多收费少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为价格监管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在加强和改进价格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价格监管创造有利的体制环境。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职能从单纯关注经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对垄断行业的管理方式要由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向健全法制、完善政策,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转变。政府要逐步实现从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向规则制定者和行业监管者的角色转变。
引入竞争机制。对经济垄断,重点是防止其利用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和侵害消费者权益。对自然垄断,要区分垄断环节和可竞争环节:在垄断环节,要强化成本监审,制止垄断环节成本不合理上涨;在可竞争环节,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促使企业降低成本。对行政垄断,除加强定价成本监审之外,还应通过组织价格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审查、取消行政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政府补贴机制。由于部分垄断行业承担着公共服务或普遍服务的职能,当经营者因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致使其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时,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以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对因理顺价格关系而导致的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增加的支出,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补助,以保护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价检司联合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曹长庆,副组长:周望军;成员:朱明龙、万劲松、刘刚、王伟、王晴、王小宁、候守礼、吴波、吴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