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中最具有特殊性的一个行业,他的各项业务的核算都需要有合适的保险会计标准与之匹配,但是在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却没有单独的或者说是具体到保险合同的准则。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原有制度的不匹配暴露无疑,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急需改进和与国际接轨。终于在国际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公布保险会计准则项目第一阶段研究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这个契机下,我国财政部依据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和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并且参考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在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宣布于2007年开始正式实施,这两项准则的颁布构成了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的总体框架。伴随着国际保险会计项目第二阶段的继续进行,我国也通过继续不断的研究讨论,于2008年8月和2009年12月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两项补充性规定,它们与CAS25, CAS26共同构成目前我国保险会计新标准。本文通过对旧企业会计制度和新标准的比较以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