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开征PE浮盈税的传言可谓搅动了国内投资界的“一池春水”。虽然有关部门最终出面否认“浮盈税”一说,但这一风波引发的对于国内PE行业收入计税方式以及退出模式的思考,税务却仍应引起投资界的足够重视。我能够理解部分人要求开征PE浮盈税这一传言的出发点。在目前的环境下,出现这样的传言,可能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美国奥巴马ZF在近期提出了要提高资本利得税税率的动议,可能会达至35%的水平。其二则是与国内PE行业此前数年间的高额盈利有关。但这种所谓“PE浮盈税”或是某种形式的高额资本利得税,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实际上缺乏征收的合理性。首先,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各国,资本利得税本身是一种“额外”税种。因为用于投资的资金和投资所获利润均是已被ZF征过税的,所以资本利得税实际是一种“税上税”。而如奥巴马ZF所规划,将这种“税上税”的税率抬高至35%水平,等于是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级税种持平,也是“前所未有”并引发极大争议的。其次,中国资本利得税20%的税率已处于各国同类税种税率的中上水平。而不同于美国,作为一个尚在成长中的新兴经济体,中国仍需要进一步提升包括会计PE在内的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但对资本利得征税却会直接阻碍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无论开征新的“PE浮盈税”或是提高资本利得税率,都违背了中国金融改革关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基本目标。
不过,在这次风波之后,国内投资界也应重视PE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构建。PE在介入项目之初,就应考虑包括并购退出在内的多种退出形式。毕竟单纯依赖IPO后退出这一模式,PE在筛选项目时往往过度考虑相关企业IPO的可能性,并要求订立IPO失败时的赎回条款。这种做法不仅有可能错估PE项目的真正价值,而且在IPO失败时,赎回条款也会对企业现金量构成巨大压力,甚至直接威胁企业生存。当然,国内PE进行并购退出的交易优府网制度环境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这与PE行业加强并购退出的实践,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当PE并购退出机制趋于成熟时,Buy-out基金在国内PE领域的兴起也将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