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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6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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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6 13:01:13
当土地的增值速度和房地产开发的利润增速相当时,作为老板的LZ,你会不会考虑省省事,持地待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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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6 13:01:47
那为什么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不按规定时机开发,而不按法规规定而被无偿收回呢?就是说,仅个别公司个别地块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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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6 13:09:25
楼上分析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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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30 11:01:00
我的理解是:房地产企业根据持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同,有不同会计处理:
1  若用于在上面建商品房后售出商品房的,应属于“存货”类
2  若用于在上面建房后出租的,例如建写字楼而后出租,应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类
3  若用于在上面建房后自用的,例如建写字楼而后自己用作办公楼,(2006新准则下)应属于“无形资产”类。以前老准则下是:在建时,土地使用权计入在建工程,建成可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请注意,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1和3的用途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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