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ylens 发表于 2012-6-15 14:49 
工人确实在雇佣关系中是弱势一方
但是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并不必然造就胁迫性交易;况且总能有合适的制度 ...
正如您所说,工人在雇佣关系中应该属于弱势一方,但是弱势并不必然造成胁迫;
另一方面因为弱势的理由,胁迫是很可能存在的,而剥削(即资本家无偿拿走工人一部分劳动成果)是有可能,或者说很有可能存在的,但是这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
又因为只要能够承认投资者对于生产不可或缺的作用,就能够得出投资者拿取回报的合理性,并同时评价出投资行为相对普通劳动具有相对更大的贡献率和回报率,因此投资者拿取相对较多的回报是较为合理的。
因此综合而说,我无法得出资本家拿取相对较多的成果就必然造成剥削(或说超过合理比例拿取),因此我认为不能以一个可能有(或者说莫须有)的罪名认定资本家剥削,即马氏的剩余价值并不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