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se0116 发表于 2012-6-19 00:53 
刚看了第一点,觉得不解。马试图解决使用价值数量上的衡量与比较问题。但是也忽略了不同商品的差异问题, ...
horse0116网友,你好,
(1)
关于我在帖子中略要的论述,以及你所提及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马克思已经在《资本论》第五篇《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第十五章《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中讲得十分透彻了(注:详见《马恩全集》第23卷第567页-579页)。
马克思将这十五章共分成四个小节:
第一节、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
第二节、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第三节、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
第四节、劳动的持续时间、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同时变化。
(注:劳动生产力(率)=劳动生产率)。
马克思在第十五章中,一上来就指出:“我们假定:1.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2.劳动力的价格有时可能比它的价值高,但从不比它的价值低。”
马克思随后指出:“在这种假定下,我们看到,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取决于三种情况:1.工作日的长度,或劳动的外延;2.正常的劳动强度,或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3.最后,劳动生产力,即由于生产条件发展程度的不同,等量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提供较多或较少的产品量。显然,这三个因素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组合。”
(注:“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是指,法定工作日内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变化。)
马克思认为,法定工作日内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变化。是由三个规律所决定的:
第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产品例如为6先令,虽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随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以致6先令的价值会分配在较多或较少的商品上面。
第二,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它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
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
(注:由于工作日是劳动的“自然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的“社会时间”,所以,马克思为了区别这一点,将前者的时间规定为“一、二、三、....”例如“十二小时工作日”等,而将后者的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为“1、2、3、....”等。)
判别网友的思路是否准确地反映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就须注明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著出处,才能鉴别其网友的观点是否属于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坚持和继承,还是属于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改造和发展,甚至属于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反对和批判...。
(2)
你认为:“使用价值是依附于商品存在的,是会消亡的”。如果,使用价值不是依附于商品存在的,那么,我肯定地回答说:使用价值也就不会随着“物品采取商品这一形式”的消亡而消亡了,问题恰恰就证明了这一点。使用价值不仅是商品的属性,同时还是“物品”的属性。当然也就不会随着商品的消亡而消亡了。其实,商品不是需求实体,物品才是需求实体;满足市场需求的物品,才是商品,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才是商品。商品与物品之间仅存在着一张“窗户纸”。价值不是商品的“专利品”而是物品的“专利品”;交换价值不是物品的“专利品”而是商品的“专利品”。
至于你所说的:“如果,价值(可以)用时间来衡量的话,(就)说明价值是独立于商品存在的。”
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讲过,在实现“劳动形成价值;以劳动时间衡量价值”的过程中,起着巨大阻碍作用的因素就是,劳动时间无法成为衡量价值的“量纲”。
马克思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次,他以人的脑力、体力和神经力的耗费,作为衡量价值的“量纲”,并不成功;
第二次,他以“简单劳动”作为衡量价值的“计量单位”即“量纲”,仍不成功。
我认为,马克思可能清楚这一点,所谓的“商品的二重性”其实就是“一重性”。商品最终要“回归”物品,交换价值最终要“皈依”使用价值。我想,马克思是明白人。
在商品“二重性”之间,没有马克思所述的那种“性质”上的区别和对立——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并不是导致商品本身出现“二重性”的根本原因。
社会实践已证明,即便在比较纯粹的“单一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马克思所设想的——商品的交换价值转化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现象,也没有发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依然以各种隐蔽的、曲折的方式,顽强地表现出来,并艰难地为它自身生存和发展开辟了道路。
这也证明:将物品化为商品,将物品的效用功能和交换功能,化为使用价值属性和交换价值属性,应另有原因。
以上属个人的看法,仅供你参考和批评。
附注:
如果,我们根据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观点,考虑这样一个问题:
既然劳动力是商品,那么劳动力商品应具有马克思所指“二重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又由于商品皆从物品转化而来,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二重属性”也应从劳动力物品的“二个功能”即效用功能和交换功能演化而来。
关键问题就是,劳动力物品的交换功能与其他物品所具有的交换功能,它们到底源于何物?
一物具有交换功能,其前提是产权明确,其基础是社会分工。如果说,人的劳动力作为“物品”具有交换功能,那一定是该物品的产权应是明确的,是属于该物品的所有者的,是受其所有者自主意志支配的。
这里就不得不明确指出,个人的劳动力是每一个人的“私有产权”,是每一个人的天赋权利的“人身的自然基础”,它是不可剥夺的,如果剥夺了这一权利,人就不称之为真正意义的“社会人”。
生产资料可以实行单一公有制,这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人身权利(劳动力的私有权)却无法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实现其公有制。马克思很清楚“二者之间的不对称”。他说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自由联合”,或组成“自由人联合体”。
但是,马克思就是不肯说,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集中体”,或组成“集合体”。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制企业常常被人误以为,其性质就是公有制性质,这就恰恰在于人们误解了马克思,误将马克思所述的劳动者的“联合体”,视为今天国有制企业条件下的劳动者的“集中体”或“集合体”了。
在今天国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集中体”或“集合体”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及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没能真正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身上。(注:600网友肯定会说,“集中营”中劳动者们,无论通过怎样的勤奋劳作,藉以获得他们渴望得到的那些知情权、参与权..,但是,有这可能吗?)
根子还是出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上。马克思坚持认为,无论在何种社会经济结构中,个体人的劳动力都没有属于个人的自主意志和个人的私有权利的,个体人的劳动力仅是社会劳动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平均的社会劳动力的性质,起着平均的社会劳动力的作用,因而个体人的劳动力仅具有效用功能,但不具有交换功能。为此,无产阶级只要在某一天夺取了政权,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一切也就OK!——这不对了。
最大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是机器、厂房或货币,是人的劳动力!
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则是实现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600网友就凭其敏锐的思维,认知到一点,他说,若没有劳动者的参与,机器、厂房和货币的效能再大,也是一堆毫无价值的死物。
人本质上离不开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人所具有高度自我认知、自我评价的心理,正是源于人的社会性。人的劳动力是人的最基础、最基本的私有权利。尊重每一个人拥有个人劳动力的私有权利,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或组建适应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定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落实劳动者在一定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中的主体地位,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改革劳动收入分配制度,这是当前“公有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