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海关监管登记簿》企业使用须知
上海海关审单处
一、《登记簿》使用范围 企业: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单位与《登记簿》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商品:使用《登记簿》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不得超出立案商品范围(相同品名、不一样规格型号视为不一样商品)。
二、相关报关单填制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按《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导》要求填报; “数量及单位”在第三行填报立案计量单位及对应数量;当立案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样时) “征免要求”填写“全免”; “备注”应填报“暂时进出口登记簿××号”、“暂时进出口方式“(“先进后出”或“先出后进”),复运出进境报关单还应填报对应原进出口报关单号; 相同品名、不一样规格型号暂时进出口包装容器应分商品项分别申报,不得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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