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25-5-27 13:47 
宪法明明是“……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到这里的第三条就变 ...
看到成钢先生的这个帖子,第一感觉就是闻到了一股火药味!
其实,作为人大的立法部门做出这个【促进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至于这个【法】的称谓,本来就是为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颁发,如果不使用【民营经济】这个称谓,难道还要使用【非公有经济】,这个促进法应该改成【非公有经济促进法】,这样妥当吗?这样就是【名不正言不顺】了!
作为立法机构,用什么称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时候出台,人家都是全面考虑的,而不是咱小百姓赶集,想去就去、想不去就不去这么随意的;
成钢先生作为一个经济学界的学者,发这样的帖子的确是失学者的风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