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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
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
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
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
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
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
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
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
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
人的投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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