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urningtango 个人观点:无论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都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您所说的如果一个普通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普通合伙人的股东对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产生道德风险是必然的.为了减少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我认为需要对普通合伙人自身设定准入限制,尤其是在资本额方面,从而提升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信水平.另外,作为信用链条异常薄弱的中国,完全依赖有限合伙制估计不太现实,虽然有限合伙制在激励和约束基金管理人方面有不少优势,但有限合伙制有并非万能,也有很多的缺陷.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国的普通合伙人本身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还不够强,现实中普通合伙人出现道德问题的情况不在少数,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完全放任自由是不合适的;另外,在有限合伙契约中,还是应该对债务融资和投资领域进行限制,坚持有限合伙人的一票否决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制度,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