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所说,鼎晖作为外资背景,应该是依照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这个《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公司制”或“非法人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所谓的“非法人制”形式具备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但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回避了“有限合伙制”这一敏感的称谓,而代之以“非法人制”的笼统称谓。
中关村是允许企业以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注册的,除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做了原则规定,中关村还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是为创业投资机构量身定做的地方法规。
印象中好像深圳特区也有类似的地方法规,但手头未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