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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 6 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
地使用税 5 年~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
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 7 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1 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 9 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条例第 5
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
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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