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时间】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0.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非货币性投资税收优惠
3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