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川财税〔2017〕16号规定,四川省定额标准为6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6号)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9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9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ZF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9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ZF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9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