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出新规,扣缴时点大不同
摘要
2017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 号,37 号
公告),37 号公告将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并取代现行的国税发
【2009】3 号(3 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37 号公告对源泉扣缴制度进行了重新梳理,与现行文件相比,其最重要的变
化包括:
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
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允许分期纳税,且先按收回投资成本
处理,再就转让所得纳税;
明确税款计算中的汇率换算时点、修订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
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情况下应在 7 日内自行申报的
规定;
废止了相关的旧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废止了国税函【2009】698 号
(698 号文)全文。
37 号公告将给非居民企业如何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扣缴
义务带来重大变化,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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