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持汶川地震灾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ZF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I2月31 日。某企业通过区人民ZF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万元,请问这两笔业务会计上怎么处理?税务上又怎么处理?先视同销售、正常结转成本吗?然后视同销售收入减成本交企业所得税?这么处理对吗?谢谢。另外,增值税怎么交呢?
实在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