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所得税优惠征税还需分段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工业企
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的,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减
低税率(减按 20%税率)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
的小型微利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 号)规定,从 2015 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限为 20 万元。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又规定从 2015 年 10 月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限提升至 30 万元。
新政对 2015 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按照上述税法和财税〔2015〕34 号、99 号文件的规定,2015 年度享受减半征
税优惠的“小小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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