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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
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
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
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
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
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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