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员工旅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描述:
单位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发生支出 22 万元,请问这笔费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
税吗?应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解析:
1、税务处理:
应将 22 万元,平均分配每一个员工,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交纳个人所得
税。
根据 2008 年 2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51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
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
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
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国务院令 519 号生效的 2008 年 3 月 1 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
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
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
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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