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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8
河北国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
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
以征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 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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