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已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 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
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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