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答你所关心的 40 项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
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 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
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
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
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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