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的权利
 导语:股东与 GS 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
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 GS 出资、持有 GS 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
义务的人。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
宽泛,例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法中称为合伙人而
不称为股东,股东是对 GS 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股东可以是自然
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
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
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
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权的特征
   1.股东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GS 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
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
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则是 GS 事务参与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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