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确认当期计税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资产,因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
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会计上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对上述利得或损失进行核
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
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
录。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
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
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因公允
价值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收上并不属于当期的所得(亏损)额。纳税人在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要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但是,由于期货业务结算制度的特殊性,一般企业从事期货业务,对已平仓的期货合
约,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应当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例:某企业 3 月 10 日买入大豆期货 20 手,每手 10 吨,每吨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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