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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为依法惩处贪腐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
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
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
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
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
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
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
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
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
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
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
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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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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