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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3

最大疑惑:

原告开始诉讼申请的是A,可判决给他的却是B

7月9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马强本人。马强把一份2012年5月21日判决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交给记者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我真的是不明白,感觉很是荒唐!”

顺着马强手指的方向,记者注意到判决书的第2页有如下内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上海一中院)判令: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358377.86元,支付原告为调查上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他又把判决书翻到了第17页,只见上面有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文字:“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原告申请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术',判决中提到的却是‘D-泛酸钙工艺', D-泛酸钙又称维生素B5,D-泛解酸是生产D-泛解酸内酯的一个中间步骤,而D-泛解酸内酯是生产D-泛酸钙的原料之一,泛解酸内酯需和其它多种原料经多步化学反应才能生产出D-泛酸钙。”马强说,“D-泛解酸和D-泛酸钙明显是两种物质!也就是说,原告申请的是A,可判决的却是B,而且还是‘买一赠十'!”

下步计划:

担心出现“眼花法官”,向相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

马强对记者说,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却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判决结果偷换概念,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

“这么精确的化学名词、生产步骤、整套工艺,难道是出现了文字错误?”马强不解地说,“前一阵河南出现了‘眼花法官',难道上海一中院法官的眼睛也花了?”

马强一脸疑惑地说,如果只是法官看错了字,那为什么附上了这么多泛酸钙的生产工艺?既然对生产工艺这么了解,那为什么又把判决的名称搞错了呢?”

“事情都是摆在桌面上的,我实名举报也没有什么好忌讳的!”在采访结束时,马强表示,判决一旦生效,将给新发药业造成巨大损失,给鑫富药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下一步,他将亲自向检察、人大、纪检委等部门递交“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滥用职权” 的举报材料,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此事,将他心中的疑惑解释清楚,将他认为的“眼花”真相公布于众。

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

一、申请A,判给B ,“买一赠十”

上海一中院就浙江省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是 :“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是违法判案。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一片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是名副其实的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

二、没使用,判使用,无中生有

上海一中院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况下,居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案,鑫富药业没有举出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任何证据,而法官却无中生有,直接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

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

鑫富药业的《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 )是已被鑫富药业公开的专利技术,既是公开的专利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而上海一中院将鑫富药业“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和喷雾干燥设备技术的研发费用(3100万元)”,判定为被告姜红海、马吉峰、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犯鑫富药业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大鱼,滑稽可笑。

上海是中国大都市,上海一中院法官专业水准非常高,知识产权庭唐震,沈强,胡瑜三位法官缘何会犯如此低级错误?!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是“眼花”还是枉法?

新发药业员工:马 强(实名) 手机,13864740805

2012年6月29日

相关链接2:

河南“眼花”法官事件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此外,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记者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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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3 10:34:29
尊敬的应勇院长:
  2012年7月6日您做客腾讯与网友在线交流大讲用“阳光司法”打造“看得见的公正”,为此我对网上关于上海法院出现的热评热议的案件进行了关注,有几个问题,恳请您回答:
  问题 1:吴大全死刑冤案,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居然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据说有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此事在各大网站发帖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我们知道2006年1月到2007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是您担任的,请问就“缉拿发帖人”的浙江高院相关领导是不是您?既然吴大全没有抢劫杀人,那么是依什么证据判决了他的死罪?当时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是谁下发的呢?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应负什么责任呢?您是否对涉案法官做了处理?你是纵容包庇了,还是严肃处理了?是否可以阳光公开当时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呢?
  问题2:帖子主题:上海一中院,你到底是法院还是商人???内容:他们公司因施工借款纠纷,于2009年5月一中院判决上海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我们债权1亿多元,并在一中院执行,案号:(2009)沪一中执字第1031号。福润公司抵押给他们的房产已于去年4月被一中院以3.2465亿元拍卖,拍卖款去年5月已到一中院账上。至今一年半多了,抵押顺序第一和第三的抵押权人已经于去年5月拿到全额借款本金及利息1.6亿多,而他们作为第二和第四的合法抵押权人,至今一分也没有拿到!他们的借款属本公司内部员工集资,牵涉几百个员工,关联几百个家庭。一个多亿的钱不能及时收回,企业面临破产,职工家庭面临家破人亡。他们这一年半为了挽救企业,四处举债,甚至被迫拆借高利贷来度过危机,只盼执行款能及时发放,解救企业和职工,他们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请问钱去哪了?为什么不给他们?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应负什么责任呢?您是否对相关法官做了处理,如做过处理,是否可以阳光公开当时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呢?
  问题3:帖子主题:上海一中院,敢否一裁惊天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然而,上海市第一中院于2011年4月20日冻结了华源公司的帐户,直到4月25日华源公司也没收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然而,新先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95956500元,而上海市一中院却冻结了华源公司近两亿元银行存款。请问不给被告人起诉状,法院就能审批?能的话依据何在?人家申请的是95956500元,凭什么冻结了人家俩亿存款?“买一赠十”,请问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再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负什么责任?是否可以阳光公开说明有关情况?
  问题4:2012年6月29日网上又出现了“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这个帖子,新发药业员工马强以实名举报,也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内容大体是上海一中院就浙江鑫富药业诉山东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申请A,法官判给B ,又出现了“买一赠十”;被告没使用,法官判使用,无中生有;法官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让原告浑水摸大鱼(3100万)。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已经上诉并表示,希望通过这次上诉对两家公司的生产技术进行比对性鉴定,并现场勘验。被告方上诉居然是希望能够去做生产技术进行比对性鉴定,并现场勘验……。请问您取证了吗?您仔细看过起诉书吗?请问应勇院长,河南的的“眼花法官”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上海一中院法官在这个案子上判决漏洞百出,原应由原告出具证据,却逼得被告无奈要求做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个案子?请问这个案子的审判法官是否得到了处罚?这个案子的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可以阳光公开说明有关情况?
  据法院内部人士称,这些案子都是您亲自过问过的,法官的判决是按照您的意思来办的,您是否可以公开阳光说明一下?
  人民法院是服务于人民的,是公平公正的单位,好好看看您肩上的天秤,它是平的吗?今日我冒可能被蔑“泄露了国家秘密”罪的危险,向您提问,请您务必回答,还您一个公正和清白。
  如果您不能回答以上这四个问题,您还如何给人民“阳光司法”,如何让大家看见您所谓的“公正”。
  一个普普通通的网民
                                                  2012年7月7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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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3 10:35:09
今年4月的河南陕县法官“眼花”错案备受舆论关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眼花法官”等相关责任人最终受到应有的惩处。没想到河南“眼花法官”一波刚平,上海再冒“眼花法官”,并被“被眼花”单位人员实名举报,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着实值得反思。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对周围人群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作为法官要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民族精神和丰富知识,要谨言慎行,要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再转回头看看那几个“眼花”法官,他们的言行举止与合格法官标准相差甚远,是他们真的老眼昏花大意造成的冤假错案吗?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这样的失误的确有点小儿科,明眼人一眼就能猜想到其中暗藏的端倪和不可高人的非法交易。虽暂无法查证“眼花”法官的真实年龄和从业年限,但能作为主审法官,应该是断案多年,并有丰富的审案经验,面对这么重大的案件却出现名不符实、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浑水摸鱼的低级失误,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此“浮想联翩”。

  也许正如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所说,“陕县那个‘眼花’法官不是眼花,那是心黑”。那么上海中院的那位法官的心会是又红又专吗?也许曾经是又红又专过,但禁不住多年糖衣炮弹的侵蚀、打磨,或许在利益面前已经有点无所适从,心也可能已经黑的彻底了。

  “眼花”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但这样的借口却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为代价,是对中国神圣法律的亵渎和践踏,亦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漠视和蹂躏。中国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神圣不可侵犯,谁若触犯,必将受到严惩,玩火必自焚,害人必自害之。

  维护司法公正,除要加强司法内部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外,更要加快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全国的推广和施行,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行之有效,使之成为“眼花”司法蛀虫的“杀虫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把利剑。(长江网 双木成林)

编辑:任斌
详情请看:http://news.cjn.cn/cjsp/dp/201207/t19778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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