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随着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何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成为现代公司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两大义务,同时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防止董事滥用职权。但是商业活动具有风险性,如果董事须就其轻微过失导致的决策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苛责过重,董事会因为惧怕责任而不敢积极投身商业经营。商业判断规则作为美国公司法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免除手段,有助于厘清司法权与公司自治之间的边界,保护董事适当的经营决策权,平衡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防止司法过度干涉商业活动,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
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董事注意义务类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善意的态度,在对相关信息合理知悉的基础上,依照职权对商业事项进行商业决策,同时董事在决策时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董事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除非指证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一方能够举证推翻前述假设,法院会尊重该决策的合理性,保护董事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问题。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概念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基于公司最佳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