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强 发表于 2012-7-21 12:00 
1、你看明白我说的是什么了吗?和自己直接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做比较即可!
2、当然要比较,谁说不需要 ...
其实跟你在谈劳动时间,不过是就事论事,还没有进入实质问题。
人类早期交换,交换者都是身兼生产组织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进行的交换,所以劳动时间才进入他们估算比较的视线。到了后期,人们生活必需品获得基本满足后,生产组织者与消费者的角色逐渐分离,基本成了纯粹的生产和消费,这样劳动时间的因素就在消费者眼中消失得无形。经济学研究的供需关系,就是建立在纯生产和纯消费之间形成的关系。生产组织者之间的交换,是生产资料的交换,也是半成品的交换,可以说本质还是生产方内部的交换,是满足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率行为,仍属于供给的范围。只有面对消费者的产品才是成品,才成为消费品,才具有经济学真正意义的交换。这样,人们就可以看清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需交换只能是按需供给,需求决定交换,否则就形成无效供给。这种按需供给关系,需求是没有劳动时间考虑因素的,只有商品稀缺度、消费者需求度和购买力因素,这些因素就决定了劳动时间根本就不是供需交换的根据。
关于产品和商品,你做了必要的区分,这思路是对的,但你做得不完全,还残存劳动价值论的东西,即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另外,你对产品和商品的认识还存在局限,所以才有“捡来的也是劳动产品”这种荒谬的论调。
产品具有两个特点,1、经过或耗费劳动;2、产生或新增使用性。只有具备这两点的东西才能称之为劳动产品。对比你捡来的东西,只符合第一点,不符合第二点,所以不能叫劳动产品。如野果和河水,捡来就算经过劳动,但没有产生或新增使用性。一团泥巴,经过制坯烧焙,变成饭碗,不但经过劳动,而且还产生使用性,饭碗才能称劳动产品。水经过制作,变成汽水和啤酒,既有劳动也新增使用性,汽水啤酒是劳动产品。
商品也具有两个特性,1、使用性;2、稀缺性。凡是具有使用性的东西都构成交换条件,包括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区别在第二点,有用性的东西要具备稀缺性,包括相对的稀缺,才能构成商品,否则不能交换,且与劳动时间无关。如河水,具备使用性,但不具稀缺性,所以不会交换。野果具备使用性,因为从山野到城区集市,具备相对的稀缺性,所以能够交换。如果城区都长满野果,人们随处可得,那么野果就不具稀缺性,够不成商品。
以上说的这些,可以说动摇了你这篇文章的立论基础,是釜底抽薪,虽然你不愿意看到,但这却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