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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
方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
公布的各项标准、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
?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
?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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