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建造字
39号内蒙古建设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
年1月30日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称工程造价,是指各类建设项目人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也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直至工程竣工结算及其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的管理。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设计、监理、咨询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与其相关的工程建设建筑经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建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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