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
2011-11—1 16: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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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根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原则,其具体适用是重要的仲裁和审判实践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两者与商业风险的区分亦值得探讨.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并需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诚实信用
房屋买卖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7
年4月15日,甲(卖方)、乙以及乙妻(买方)及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夫妇出售某房屋,房屋价款为
60万元.合同约定,在双方备齐所需证件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从
2007
年4月25日起一个半月内完成全部交易,但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如因乙夫妇的原因,导致此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所收的定金不予退回.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乙夫妇须在
2008
年4月15日支付给甲定金
1万元;乙夫妇应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给甲首期楼款
17万元;乙夫妇应于
2007
年4月25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楼价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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