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提示: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大力推进,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不过,在改革过程中存在“急于求成”、“盲目跟风”等倾向,没有摆脱穿“新鞋”走“旧路”的窠臼。
近两年,中央ZF、银行监管部门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如火如荼。到2011年底,全国组建农商行机构总数已逾百家,无论资产总量还是经营业绩都有了历史性跨越。
毋庸置疑,改制成农商行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模式的巨大进步,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新股东购买了不良资产、消化了大量亏损挂账、提足了贷款损失拨备,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信用社经营轻装上阵,这些都是改革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在改革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三种倾向:一是监管层存在“急于求成”倾向,急于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片面追求改制数量,各项准备仓促,甚至未对信用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公允评估,造成信用社资产流失。二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盲目跟风”的倾向。经历无数次管理体制改革,信用社经营仍没摆脱困境,农商行改革似乎让信用社看到了希望,于是各地信用社不管条件是否具备,也不顾改革成本,“一窝蜂”跟着上。三是ZF存在“无可奈何”的倾向。农村信用社虽为“三农”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地方ZF也离不开信用社的发展,但信用社在用人管理和开展信贷业务等方面,地方ZF无权干预,既然监管层与信用社本身都想尝试改革,也只好顺水推舟。
由于受上述倾向影响,改革中“囫囵吞枣”现象突出,仍没摆脱穿“新鞋”走“旧路”的窠臼:一是股份制机制构造上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依然流于形式,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没有形成,仍沿袭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换汤不换药”,难以充分展现股份制的优势和生命力。二是信贷、人事、财务等内控机制尚未构造健全,经营管理上仍存在许多漏洞,信贷营私、用人营私、财物违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根除,就全国票据违规业务而言,就有不少农商行涉身其中,自我约束的内控机制没有最终形成。三是行业管理没有理顺,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省(市)联社与农商行的行政隶属关系仍没改变,经营管理上受到掣肘的现象无法根除。四是农商行所有制性质仍没明确,改制后的农商行董事会到底对谁负责,股份制金融企业到底属于谁,尚无定论。这种所有性质缺位,一方面会使员工缺乏文化认同感和企业归宿感,难以真正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另一方面这种集管理与经营权于一身、政企不分的营运模式,不仅会产生内部操纵甚至只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而不对股东负责的现象,也无法根除用人和信贷管理上利益寻租行为,农商行经营决策和信贷资产质量安全难以得到根本保障。五是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改制成农商行后,除了付出高昂的改革成本之外,单一法人机构如果碰到经营决策失误,能否有抗风险能力、能否给股东分红、会否出现破产,这些都是各ZF和银行监管部门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农商行改革应慎重推进,避免“盲目跟风”的重数量行为。当前,应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ZF和银行监管部门在改革方案设计上应科学论证,推进的改革举措应切合实际,把农商行改革“软着陆”、避免失误带来的社会振荡作为首选目标。避免出现效益没有改观、使股东分不到红和分红太低而“闹事”的局面。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应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做到成熟一家改制一家,摒弃追求数量和“卸包袱”的做法,要保持清醒头脑,懂得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减少农商行改革的损失。三是各级ZF和监管层在构建股份制机制上下工夫,帮助农商行完善好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四是中央ZF在农商行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归宿改革上有所突破。改变农商行与省(市)联社行政隶属关系,改制的农商行属于独立法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金融经营企业。同时,推进农商行所有制改革,对一些条件差、不能改制为农商行的农村信用社应考虑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并控股,改变所有制性质。如此,不仅能让信用社走出经营困境,也会使农商行改革不落俗套,真正根除原有经营管理体制的弊端。
作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怀化市银行监管分局 莫开伟 蒋宏斌  来源: 《当代金融家》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