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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当配备
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
“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
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转
状态的易燃易爆
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备
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
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
须经分析合格之后
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
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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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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