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很新,主要是10年前后的一些,证监会出具的否决意见,如: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XXX从事XX业务,其主营业务与你公司子公司XXXX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你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你公司与XXX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